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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協議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協議解除不要求存在解除合同的原因,也不以一方享有解除權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行使解除權,而是通過雙方協商將合同解除。協議解除的效力與單方解除的效力相同。但協議解除不需要法定理由,合同的解除不需要一方享有解除權,合同解除不是行使解除權的結果,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協議解除以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前提條件。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