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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終止協議要注意什麼

合同違約終止協議要注意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關於合同中相關違約條款的履行問題,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終止履行的程序,應當按照約定終止履行,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終止協議進行。
一般的合同違約終止協議,在司法實務中以協議書的形式出現,和合同的性質一樣,其產生主要是因為一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出現了瑕疵履行或者是出現根本違約,導致所簽訂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各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在合同終止履行中需要注意的是,明確解除合同的時間、明確違約責任的劃分和承擔、明確已經履行部分當事人的處理意見、兜底條款。即在更大程度上保證合同解除後雙方再無其他爭議,其簽訂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違約終止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對原先合同解除之後的相關事宜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