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解除合同?
一、合同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關於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首先,應當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此,無論是從原《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28條所規定的,當出現瞭解除權行使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且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5條所做的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看,中國法律對於合同解除權的規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時,始終堅持一個原則,即都將合同的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未賦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
二、違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
在實踐中須注意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守約方才享有解除權,違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這對於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審查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明確享有解除權的主體是誰,然後做出正確裁決來説是很重要的。
在合同生效後,履行過程中,如一方中途毀約,不願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筆者認為:合同猶如當事人之間的婚約,一方不願繼續履行,即使相對方訴諸法院,法律也無法強制其按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最終手段,但該手段的落實必須基於合同當事人的自願履行,一方堅持不履行合同,相對方只能向拒絕履行義務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從法理上分析,就民事權利的作用劃分,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負有應債權人的請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義務。合同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其客體即合同的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一致指向的對象是行為,即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抽象為“給付”。如買賣合同中雙方關係的客體“給付”就是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買方有權請求賣方為交付貨物的行為,賣方負有為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這一行為的義務。由於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另一方面,賣方有權請求買方給付貨款,買方負有給付貨款的義務,從這一角度出發,合同的客體“給付”指的是買方支付貨款的行為。
通過本站小編的講解,大家都應該清楚了誰有權解除合同。首先是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統一意見,便可以解除合同,其他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非特殊情況都無權。但是如果遇到合同當事人一方有違約狀況,就只有守約的一方有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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