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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繼續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嗎

不能繼續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嗎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是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債務人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雖然適用填平原則,也就是彌補了債權人的損失即可,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來提高違約的賠償(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如果非因債務人的原因,也就是不可抗力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可以免除,債務人也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於債權人已經支付的價款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標籤:履行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