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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簽訂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一、先後簽訂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先後簽訂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1、如果後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我們將後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衝突,那麼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衝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後一份合同為準。

2、原則上,在存在前後合同的情況下,我們都是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後合同約定為準。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裏所説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規定,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因此,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並不發生效力,只有當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解除條件又被稱為消滅條件,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條件成就以後即失去效力。

針對於先後簽署的相關兩份合同。首先一般在法律上是認為後合同為準前合同就會進行失效。果兩份果兩份合同是在內容上有所補充的話,一般會認為後合同是前合同的補充。而如果是屬於兩份有衝突的合同的話,那麼以後合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