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點寫哪一方才是有效的?
一、合同簽訂地點寫哪一方才是有效的?
鑑訂地點寫哪一方是需要由雙方來約定才會有效;
合同簽訂地是確定合同糾紛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的依據之一,《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約定了簽訂地,但其約定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合同簽署地。這體現了約定優先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民法典的自願原則。
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在同一地點的,即為合同簽訂地;如果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簽訂地點就是屬於合同的訴訟的地點,法院所管轄區域的地點,對於寫哪一方是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合理協商,如果沒有約定訴訟地點的,在發生糾紛時就可以按原告就被被告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從而法院才會依法的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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