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要約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一、對於要約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但根據《民法典》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説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
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後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
二、要約合同生效的時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要約合同生效的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候。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有效期間是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也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時間,所以又稱之為承諾期限。在此期間之內,受要約人如果予以承諾,則合同成立;超過此期間未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要約合同的生效是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實施,而且對於要約的合同還必須要送達到受要約人的手裏才可以保障到各自的權益,所以, 在制定的時候也一定要雙方來進行協商好,確定所訂立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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