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1條與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合同法51條與司法解釋是什麼?
1、合同法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百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度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兩者解析:不矛盾。在買賣合同中,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要其隨後取得標的物的處分權,合同即為有效,買受人不得以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回但是,出讓人因未取得4、處分權而導致標的物無法專一的,買賣合同的目的既無法實現。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出現了合同法規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則買受人可以行使該權利要求賠答償並解除合同。
二、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1.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裏所説的處分,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例如財產的轉讓、財產的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行為。財產只能由有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無處分權人對他人財產進行處分是對他人的財產的侵害。即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的部分,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因為共有財產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某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就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事後追認或者在合同訂立後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這裏的權利人,是指對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事後同意該處分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追認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可以用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用明顯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為都不視為追認。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追認以前,買受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在追認以後,則合同將從訂立合同時起就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3、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
綜上所述,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權利人事後追認,在合同訂立後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前,訂立的合同處於效力處於待定狀態,買受人可以撤銷該合同,追認以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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