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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是否是要式合同

一、遺贈撫養協議是否是要式合同

遺贈撫養協議是否是要式合同

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按照協議,公民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義務;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在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權利。

(3)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 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4)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5)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支付的供養費。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裏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於遺贈人死後取得其遺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

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時,應由第一繼承人繼承辦理,同一繼承人之間應協商具體的分配數額。如無法協商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要求人民法院對遺產的分配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決,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