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合同與購房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認購合同與購房合同有什麼區別?
認購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預約與本約之關係,二者合同內容、合同目的、權利義務、違約形態、違約責任形式等存在較大區別,但認購書具備一定條件可以認定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義務將產生質的變化,由雙方履行磋商義務變更為出賣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支付價款。商品房認購合同是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事項,以約束雙方繼續就合同訂立進行磋商談判的合同。合同載體包括認購書、訂購書、優先購買協議等文書。作為購房意向書或者是認購書來説,只是雙方就是否購買這個房屋達成一種意向性的協議,對房屋的一些具體問題都沒有包括進去,需要雙方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確定一個房屋的買賣關係的成立。
因此,房屋認購書或者房屋認購合同一般情況下和購房合同不一樣,也就是説,房屋認購書不等於購房合同。認購書的目的是約定雙方日後要簽訂購房合同,認購書是為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做準備。但是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屋認購書並不是完全與購房合同沒關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房屋認購書會轉化為購房合同,這個時候,認購書就等於購房合同了。
二、房屋認購合同什麼情況下等於購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此,如果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包含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所有內容,而且開發商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那麼,商品房認購書就等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處理。
綜上所述,認購合同與購房合同一般來説是不一樣的,認購合同在確定買房前簽訂,相當於起到了一個預定的作用,買房合同就是在已經決定購買該房屋的時候簽訂的合同,這兩個合同不管是從內容還是簽訂的形式上面都是不一樣的,但是如果經過法律認定了二者還是算同一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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