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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多交貨時怎麼處理

出賣人多交貨時怎麼處理
在現實買賣中,出賣人有時會向買受人多交付一定數量的貨物,
以達到多賣貨物的目的。對於出賣人這種多交付標的物的行為,並不屬於違反約定造成的不適當履行。如此,對於出賣人多交付的貨物,買受人是否有義務收取呢?本法條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對於出賣人多交付的貨物,買受人享有選擇權,即買受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這是買受人的權利。
若買受人接收了多交付的標的物,對於該部分多交付的標的物,應當按照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標的物價格計算價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時的現價來計算。
若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付的標的物,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及時的通知出賣人以免造成出賣人的損失。若此時買受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而導致出賣人損失的,買受人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六十二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標籤:出賣 人多 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