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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何時生效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要約的三種生效起點是:
一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相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即相對方聽到且理解其內容的要約生效。聽到了但聽不懂的未生效。這也不符合關於要約生效的國際通例,國際通例採用到達主義,對相對人是否知曉要約內容在所不問。
二是要約採用數據電文方式的分兩種情況,指定系統的,以進入系統為生效時間,不考慮對方是否知曉要約內容。
三是未指定特定系統的,以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這裏也是隻講進入時間,不以知曉其內容為考慮對象。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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