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要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日常生活中,雙方在正式簽署買賣合同之前,一方通常會向對方發起要約,講清合同條件及合同內容等。要約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表達,都是為了讓對方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那麼,口頭要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口頭要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口頭要約一般在兩種情況下作出,一是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同時在場進行面對面交談;二是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通過電話等媒介進行口頭交談。口頭要約的傳達沒有時間間隔,要約一經作出就能立馬為受要約人所瞭解。因此,口頭要約的特點是要約的作出與到達具有同時性,即要約一經作出,即視為到達。因此要約作出時間即為要約的生效時間。但這並不是説對口頭要約採取發信主義,而是要約作出時間與到達時間一致的結果,與我國關於到達主義的立法模式並不相悖。
二、口頭要約生效條件是什麼?
依《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口頭要約,就是口頭髮出的要約, 口頭要約一經作出就能立馬為受要約人所瞭解。即要約一經作出,即視為到達。因此口頭要約作出時間即為要約的生效時間。如果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成立。當然如果口頭要約發出後,沒有人承諾,那合同就未成立。
一項完整的要約一定要具備三方面:
1、對特定的人發出(方式有口頭,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網絡通訊設備);
2、要約內容具體明確(必須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
3、表明一旦承諾便受該要約的約束;
三、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
綜上所述,口頭要約和書面要約不同,不需要花費送達的時間,通常是雙方面對面交談或者通過電話等交流。因此,口頭要約生效時間就是要約做出時間。要約一經做出,就視為送達。如果受要約人沒用做出承諾,沒有答應合同的條件,則視為要約失去效力,合同也就沒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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