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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應在什麼時候生效

要約應在什麼時候生效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到達主義。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並不一定要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説,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麼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的存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標籤:生效 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