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如何計算?
在日常生活中,雙方在進行生意往來或者物品交易的時候,賣方一般會向買方發出要約,但是並不是要約只要發出後就始終有效,要約也是有時間限制的,那麼,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如何計算?小編結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大家進行介紹:
一、要約什麼時候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了到達主義。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並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參見《合同法》第16條)。
二、要約的有效期是多久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説,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麼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答覆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以上就是“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如何計算?”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之所以對要約有時限的限制,是為了對發起人有所約束,從而減少在簽訂合同時的一些風險。如果大家遇到口頭要約的情況,希望大家儘量在有效的時間內進行相關問題的處理,避免產生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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