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是絕對無效的
人們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相關的法律問題,否則簽訂的合同很可能被確認為無效。具體來説,有哪些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呢?此外,實踐中有不少合同在簽訂後不一定會生效,也就是説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具體來説,有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合同是絕對無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導致合同絕對無效的情形實際上只有兩個:
一是有違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它的特點是這種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了必須如何做,或者禁止如何做,違反了即導致合同絕無效,可以對號入座。它的難點是判定區分一個強制性規範是效力性的還是管理性的有一定難度。只有當違反了效力性強制規範時才導致合同絕對無效。從這一角度審查合同的效力,關鍵在於對一個強制性規範的性質做出正確的評判;
二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國家整體的安全利益)和社會利益。社會利益包括——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類型);與法律基本價值密切聯繫的私人利益——生命權、健康權(實際體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護的私人利益(為維護最低限度道德要求而將其上升為社會公共利益);弱勢羣體的利益(基於公平正義而上升的社會公共利益)。它的特點是除直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範的絕對無效合同外,其他絕對無效的合同都可以歸為此類。它的難點是法律並未明確告知什麼是公共利益,難以對號入座,需要在審查合同時由審查人具體的做出分析,其結果很可能因人而異,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官。但是隻要是損害了國家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與法律基本價值密切聯繫的私人利益,如生命權、健康權、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護的私人利益、弱勢羣體的利益,就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就必定導致合同絕對無效。
二、有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合同。我國民法中確立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相關理論,並在《民法通則》作出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對此予以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
依照法理以及法律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欠缺民事行為行為能力能力的行為。
自然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自然人實施民事行為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認權。
具體包括兩種情況:
①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其行為能力範圍外締結的合同。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這些:
①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
②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
③代理關係中止後簽訂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人而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合同無效具體可以分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相對無效其實就是指合同是部分無效的。瞭解了哪些合同是絕對無效的以及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問題,在簽訂合同時就要對這些情形儘量避免,否則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將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造成一定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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