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出租車合同注意哪些事項
一、租車前要審查汽車租賃公司的資質情況。
汽車租賃公司必須有法人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許可證,很多汽車租賃公司沒有這兩個證書,租車人在租車前首先要檢查汽車租賃公司的資質情況,否則常常會出現汽車租賃公司欺詐消費者的情況。
二、瞭解車的日限公里數和超出限數後的計費標準。
當然也有很多的汽車租賃公司在租賃期間是不限制公里數的,租車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比如車況、租金、車程等進行權衡和比較,選擇綜合因素比較合理的租車公司,並在合同中對日限公里數和超出限數後的計費標準給予約定。
三、在租賃前務必詳細瞭解車損情況、第三者責任和盜搶等條款細節。
租賃的汽車正常情況下投保四種基本險,包括交強險、盜搶險、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但有一些租賃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僥倖心理的驅使下只投保交強險,出了事故後,租車人很有可能面臨承擔賠償的風險。所以,在租車時,要問清楚車輛的投保情況和合同的附加條款,對約定不明尤其是責任約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條款,保障自己的權益。
四、為避免因租車人原因不能及時還車,導致與租車公司發生爭議,租車人還應認真瞭解續租規定及租賃超時的計費規定。
五、瞭解租賃公司的承諾,以充分享受各項應得的權利。
六、簽訂合同的最後一項內容是填寫驗車單,這是雙方共同認定車況的過程。
此過程涉及到還車時的再認定,因此一定要認真對待。首先要從外觀上對車輛進行檢查,例如車體有無劃痕、車燈是否完整、車鎖是否正常等。然後檢查車輛備胎及更換備胎所需的工具,最後進入駕駛室內,檢查油表、剎車、空調的運行狀況,並進行試駕,判斷車輛的基本狀況。對於一些車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應向租賃公司諮詢清楚。
當事人在租車之前,需要先對索要租賃的車輛狀況做出檢查,同時也要了解清楚租車公司的背景,審查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而在簽訂租車協議的時候,也要先對合同條款做出審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簽訂的租車協議,只要當事人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並且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沒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那麼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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