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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是什麼

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是什麼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
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當然,自願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標籤:合同法 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