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成立要件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成立要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成立要件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牴觸。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二、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並依據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訂立合同的行為。表見代理的過錯在於被代理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它雖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徵,但由於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其所簽訂的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見代理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