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什麼時候追認
一、效力待定合同什麼時候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時間為30日,超過30日視為拒絕該合同。這樣的情況主要發生在: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
2、無代理權的人簽訂的合同。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予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儘快確定無代理權行為的法律效力,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之中和蒙受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有瑕疵,當事人缺乏完全締約能力或者處分能力,需待追認權人的追認,因而效力待定。當有關條件成就後,效力待定合同即變為有效合同,對權利人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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