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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與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法律2.72W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與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與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1、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2、一般説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
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成立要件
追認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牴觸。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