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約定單方想解除如何處理?
合同未約定單方想解除的處理方式是存在着法律所規定的單方解除權進行即可進行解除。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由於解除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故其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應注意:
1、解除的意思表示無須以訴訟的方式為必要,但並非不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如果解除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解除權,合同應自起訴狀的副本送到被告時解除,而非法院作出判決時解除
2、對方當事人對於解除合同有異議的,雖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於此項意思表示達到對方時即已發生,而非自判決確定時發生;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無效的,則應認為合同從未解除。
3、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通常僅允許撤回,不允許撤銷;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可以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但通常不允許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第四,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我國《合同法》第96條作出了明文規定。2009年《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96條規定的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解除權具有以下性質:一是解除權屬於形成權。合同解除僅憑解除權人單方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二是解除權屬於不可分性權利。首先,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一方為數人時,解除權應由該數人行使或向該數人行使。這在學説上被稱為“解除權的不可分性”。因為,如果解除不是對全體合同當事人一律生效,法律關係將會複雜化。其次,解除權消滅不可分,解除權就當事人中之一人消滅時,就他人亦消滅。
在解除權的類型上,根據前文對合同解除的分類,從解除權發生原因角度,可以將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所謂法定解除權,是指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法律在一定情況下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由於合同的法定解除分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因此,法定解除權可以分一般法定解除權和特別法定解除權。前者對各種合同都能適用的,後者則是對某類或某種合同適用的。所謂約定解除權,指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上述兩類解除權在同一當事人間可以並存,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變更或排除法定解除權。
合同在進行解除的時候是有特定的條件的,比如説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解除能夠達成一致,那麼法院也不會做出過多的限制,除此之外的話如果是屬於當中所規定的權利人可以享受到單方解除權,也是可以進行解除的。
-
民法典規定虛構的房屋買賣文書是否會有效
律師解析:1、《民法典》規定虛構的房屋買賣文書是無效的,法定無效的情形主要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等。2、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
-
合同無效的情形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律師解析: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分別如下: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
-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的條件如下: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
-
抵押合同無效的後果損失承擔
律師解析: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時,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