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權怎麼認定?
一、未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權怎麼認定?
未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直接解除,因為不具備法律效力。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的,當事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合同的約束力是在合同的當事人履行了權利義務時才產生的,而未生效的合同沒有履行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未生效的締約過失有哪些?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否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分兩種情況探討。依《合同法》第45條第2款:“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因此,A、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即視為合同已生效,此時,如果惡意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負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B、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時過錯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欠缺法定生效手續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而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未辦理法定手續致合同未生效,並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締約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在合同已成立未生效階段,當事人對合同將會生效抱有更大信賴,很有可能為履行合同做準備。此時,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的解除一般要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限制,如果合同本身是合法簽訂的,並且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如果強行解除合同就構成了違約行為,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未成立的合同並不存在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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