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賠償金額是多少?

一、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賠償金額是多少?

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賠償金額是多少?

1、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説,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4、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綜上所述,因租賃物部分滅失,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