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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按揭房屋分配

離婚訴訟 按揭房屋分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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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離婚怎麼分配

一般要區分不同的情形處理:首先,如果雙方對按揭房產的歸屬有約定的,離婚時該房產的歸屬由雙方協議處理。二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辦理按揭手續,房產登記在該方名下的,一般將其視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係的成立並不否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情形下,若婚後系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該房產仍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三是婚前支付首付款為雙方共同出資的,無論預售合同和產權證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出資支付購買房屋的首付款,説明雙方具有共同購買婚後共同住房的意思。

在此情形下,不論房屋預售合同和產權證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或者按揭手續是在婚前辦理還是婚後辦理,都不影響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