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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是什麼?

一、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是什麼?

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是什麼?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請求權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向作為第三人的被保險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險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合同即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稱之為涉他合同,經過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合同。羅馬法除有若干例外,原則上惟承認契約僅於當事人間發生效力,故有“不論何人不得為他人為約定”之格言。統覽各國立法,為實際上交易之需要,打破羅馬時代之極端個人主義,一般承認涉他契約。

合同的第三人亦稱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例如投保人與保險人定立保險合同,可以約定保險人向作為第三人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險人、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這種合同的主體不變,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第三人只是作為接受債權的人,因此,第三人不為合同當事人。

(2)合同的當事人合意由第三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這種合同往往是基於債權人方面的各種原因,所以,債權人應當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約定才發生效力。

(3)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否則,不能產生履行的效力。

(4)向第三人履行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難度和履行費用,如果增加履行費用,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而是債權人的原因所致,債務人並無過錯,故從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角度講,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增加的費用。

所以生活中常見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是一些保險合同,因為保險他就涉及到保險公司和當事人簽訂了保險合同,但是這個保險合同的最終受益人是第三人,而受益人他享受到了這個合同的最終權益。當然它還涉及到一些由第三人向債權人來償還債務的條款,不過這個看具體的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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