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銷的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抵銷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抵銷有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兩種形式,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是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的一個共同點,而且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的目的都在於將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但是兩者也存在差別。
1、法定抵銷的條件
法定抵消就是由法律規定行使條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當事人的抵消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因此,法定抵銷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互負債務。
債務抵銷是以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為基礎的。如果只有債權或者債務,都不能發生抵銷的效果。
(2)雙方債務均已到期。
債務抵銷的效果是清償債務,因此只有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才能行使債務抵銷,否則就是強制對方履行債務。
(3)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
互負的債務性質和特點要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其他物品。償還債務的物品質量、規格、等級有差別的,原則上不允許抵銷,但是如果一方主動以自身品質較好的與對方品質較差的抵銷,這種情況是允許的。
2、約定抵銷的條件
約定抵銷也就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約定抵銷對於標的物的種類、品質沒有特別要求,對於雙方所負債務是否屆履行期限也無要求,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原則上都可以合意抵銷。
二、合同抵消的效力有什麼
抵消使雙方債權按照抵消數額而消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從自動債權方面看,不能超過自己的債權額獲得滿足;從受動債權方面看,也僅於獲得滿足的範圍,即僅就自動債權額消滅其債權。由此決定,一方的債權額大於對方的債權額時,前者僅消滅一部分債權額,後者則全部消滅。
抵消使雙方債權溯及到得為抵消時消滅。所謂得為抵消時,是指抵消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消權發生之時不同,則應以抵消人的抵消權發生時為標準。被抵消人嗣後縱為抵消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消權發生時產生抵消效力,因為其抵消權已依對方的抵消意思表示歸於消滅。至於溯及力的內容,包括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均從得為抵消時消滅;雙方債權的利息債權,均從得為抵消時消滅;給付遲延、受領遲延、違約金、賠償損失金等,均從得為抵消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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