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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抵銷權有哪些限制條件

在通常情況下,抵銷免除雙方的債務,債務雙方是同等受益的,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至於破產抵銷權有哪些限制條件,主要以下內容:
一、可進行破產抵銷的債務僅以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的為限。《破產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二、破產債權人惡意負債不能抵銷。《破產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惡意取得的債權不能抵銷。破產法第40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四、其他抵銷限制如破產債權人的自然債權不得與其所負債務抵銷。債權人、債務人互負之債權、債務均應具有強制效力,破產債權人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權,不得與具有強制力的債務相互抵銷。破產債權人因侵權對破產人產生的債務不得抵銷;破產企業出資人享有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未到位的註冊資本金相抵銷等。
《破產法》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破產抵銷權有哪些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