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誤解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合同重大誤解構成要件是什麼?
合同重大誤解構成要件是: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標的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複製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構成併產生使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後果。
二、合同重大誤解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拓展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着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對方已經發生了誤解並利用此種誤解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
我們認為,儘管對方當事人出於惡意,但這並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銷以後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若僅僅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根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過失造成的,即由於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表意人對於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藉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
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於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造成了誤傳。而誤解完全是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
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並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我們都知道簽署合同的重要性,因此在簽署合同時必須要對合同的各項條款以及內容進行充分仔細的確認和探討,如果發現有異議的需要及時提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果已經簽署的但是發現對合同確實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與對方協商撤銷合同或者重新進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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