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終止合同應提起什麼訴訟
職場從來不是一個可以讓我們隨意任性的地方,可公司對於我們來説雖然是屬於一種管理者的地位,但我們不能無條件的去遵從管理者的一些無下限的、無視法律規定的做法。比如公司雖然也有資格終止合同,但不應該是不明不白的直接辭退職工並且沒有任何的補償的。遇到類似狀況的,有些職工就在考慮公司單方終止合同應提起什麼訴訟?
一、公司單方終止合同應提起什麼訴訟?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流程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爭議訴訟時效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 天內,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申請勞動仲裁應避免哪些風險?
勞動仲裁的7種仲裁風險,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注意避免。這7種勞動爭議風險分別是: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複製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際上,公司單方終止合同應提起什麼訴訟的這種想法是不對的,終止合同不是能夠直接選擇訴訟而解決的,我們選擇的維權方法應該是仲裁,仲裁和訴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性質。另外就算最終的仲裁結果自己可能存在着爭議,那我們提起的訴訟也是一般的民事訴訟,公司終止合同談不上犯罪,所以按照民事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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