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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兩大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的兩大條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的兩大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二)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二、書面合同沒有簽字有效嗎?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之別。法律法規要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合同無效。

經當事人雙方充分協商,就合同的內容及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後,一般應接着進行最後的議程,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中籤字或蓋章。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就不能最終確認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也就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有效。為此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但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也只是形式問題,實質上應當追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一個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而僅僅是沒有簽字蓋章,就認定合同不成立,則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當發生糾紛後,一方當事人不能再以未簽字或蓋章而認定合同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生效首先要確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從而產生的各項條件也是在雙方所協商好的情況下進行處理的,不管合同是以成立時生效還是以約定生效,在生效之後同樣也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產生違約的責任。


標籤:合同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