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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的管轄權法院有哪些

一、未履行合同的管轄權法院有哪些

未履行合同的管轄權法院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適用於除民訴法解釋特殊規定的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網絡買賣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特殊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

3、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3、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三、合同的履行地是如何確定的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水、氣、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6、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為了避免有法律糾紛找不到起訴的法院,在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明確合同中的訴訟法院。合同進行起訴情節比較嚴重的還是可以找有經驗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有律師和沒有律師差距特別大。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一定要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