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協商不續簽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仍不續簽的,則不能取得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協商不續簽怎麼賠償呢?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用人單位對於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賠償金跟勞動者在單位裏工作的年限有關,也跟勞動者所處地區的平均工資有關,上述規定只是個大概參考,具體以勞動者與公司的協商結果為準。歡迎您繼續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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