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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代理商合同

區域代理商合同

區域代理商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區域形象店郵寄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甲方就乙方申請代理深*市德創恆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產品及其相關業務等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區域專賣店的資格

申請加入加盟店的條件

—,乙方必須擁護中國***的領導,熱愛祖國,並積極參與公司以及政府組織的各項公益社會活動的中國公民。

二,乙方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與店主身份相符),並按規定辦理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手續,但乙方營業執照(名稱欄)及相關證件中,不能涉及甲方企業名稱和產品商標的字樣。

三,乙方必須具備六十五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積的經營場地,門頭房選址,應選在當地交通主幹道或次主幹道。並自備電腦,寬帶,dvd,電視,電話,傳真等與本產品經營形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以及相關具備經營能力工作人員等。

四,乙方與甲方簽訂本《代理商加盟合同》後,則取得經營甲方產品的權利。

五,乙方首次提貨款為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包含資料()及宣傳品費用);保證金一萬五千元整。禁止以下人員申請成立加盟店或成為加盟店人員

一,未滿18週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五,本企業的正式員工

六,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二條甲方授權事宜(分銷區域及期限

一,授權乙方在分銷區域內可以在工作場所使用甲方的商業名稱,產品商標,服務標誌以及其它噴繪張貼等宣傳品。

二,在行政區域範圍內享有甲方產品分銷代理權。

三,授權期限與本合同有效期限相同(自批准成立或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如合同期滿乙方要求繼續經營,可向甲方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規定統一市場零售價格,並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供應產品。

二,甲方有權對專賣店或服務網點的選址,裝飾和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指導性意見,有權指導乙方經營並享有對違反法律或公司經營制度的經營人員的處理權。三,對於乙方在甲方批准建店之日起30天內未完成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關建店手續,或建店後30日內不能正常經營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另選分銷商建店,同時取消乙方再建店的資格。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銷售,結算系統,併為乙方做好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五,甲方可向乙方的分銷商進行有償或無償的技能培訓或有償提供培訓資料(material)。

六,甲方有權保留對本公司的營銷系統和業務操作系統內容進行修訂和最終解釋的權利。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獲准在授權範圍內享有甲方營銷系統的使用權並自覺接受甲方的管理。二,乙方建店後,要向甲方提供本店的營業執照等與地方管理部門規定相一致的相關資質證明,並提供專賣店或服務網點的門頭裝飾及室內工作環境的照片四張。三,乙方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前提下,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乙方要按時出席甲方定期召開的分銷商工作會議和接受甲方的各項工作培訓。五,乙方在經營中要嚴格規範購,銷產品的操作規程:分銷商所有購貨單據一律在店中的電腦系統中填報,輸入單據時,不得隨意更改註冊信息和銀行卡號等資信。六,乙方不得擅自將區域分銷權轉讓他人,不得同時接受第三方從事與甲方經營範圍,經銷模式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否則甲方有權隨時取消乙方分銷資格,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其損失額按照乙方在甲方上年度經營額的總和計算。

七,為保證本合同正常履行,乙方必須提供擔保人作為經營擔保(家庭成員之間擔保無效),擔保人應當對乙方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八,對於乙方本區域內由乙方銷售的產品應當作好對產品的宣傳,產品的注意事項告知等工作,由於乙方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所產生的糾紛由乙方負責,其他糾紛仍由乙方先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向公司彙報並協助甲方處理相關事務。九,因乙方對產品的不實宣傳引起的糾紛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分銷薪金結算標準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支付乙方分銷薪金為800元/月,及相應的零售差額補貼

二,結算方式:按月結算。

三,支付方式:次月10日前,甲方將乙方分銷薪金打入乙方賬户或銀行卡內。

第六條訂貨,換貨,退貨

乙方購貨時,除在電腦系統填報單據外,通過匯款的方式(或網上支付方式),將貨款(首次購貨款額不低於一萬五千元正)匯入甲方的賬號中,乙方貨款到帳後2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發貨,以後乙方每季度銷售不得低於首次進貨額。

二,甲方承擔乙方正常的貨運費用,如乙方有特殊要求或變更到貨地點,其超出部分或變更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有義務負責本區域貨物的中轉分發,甲方每箱貨補助30元。

三,乙方收到貨品時應現場驗收,如發現產品損壞,短缺或外包裝破損應及時與承運方聯繫,並由承運方出具簽字證明,在24小時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與承運方協調後再給予酌情處理,如24小時後,甲方未接到乙方通知則視為產品已全部驗收無誤。

四,乙方在沒有承運方出具證明的情況下單方通知甲方其貨物存在損壞,短缺等問題,甲方對此不予受理。

五,乙方可在產品出廠日九十日內可以調換同等價值的產品。但換貨的產品必須是包裝完好無損,無拆痕,其換貨往返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所提供的郵件及收貨信息(郵編,地址,收件人,聯繫電話)應準確無誤,若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誤而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七,對於乙方所購產品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退貨時,需在購貨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並保證貨物的包裝完整並無拆開痕跡,其退貨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如果因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二,如乙方因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七項的約定,除賠償甲方損失外,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任何清算請求。

三,本合同中一方對部分條款違約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時,不影響合同中其它條款的繼續履行。

第八條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一,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應於10日內通報對方,並提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有關材料,經對方認可後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並結清雙方的往來賬目。

三,乙方保證在合同解除兩週前修改帶有甲方標識門面,裝飾,設施標誌等。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任何清算請求。

四,如因乙方故意違約造成合同終止,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利益不予清算並由乙方賠償因乙方違約給甲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執行期間的未盡事宜或一方的特殊需求,雙方應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並對增加或刪除條款簽訂新的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條其它條款

一,合同的附件(代理商管理制度等標明本合同附件的公司其他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有效。

三,雙方其它約定事項:

甲方:乙方簽字:指印:

甲方蓋章:電話:

傳真:簽字:地址:

市場部電話:推薦人簽字:指印:

市場部傳真:地址:

郵編:電話:

簽字時間:年月日

簽字時間:年月日

標籤:合同 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