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什麼條件?
一、合同的成立應具備什麼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區別麼?
合同成立並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條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着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
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取得共識。
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
3、作用的階段不同。
合同成立標誌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明確。
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
簡單地説,合同的成立標誌着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4、責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合同的成立是需要合同雙方根據實際的合同條款來認定處理的,雙方在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訂立合同,必須就有關合同的條款,以及後期的違約情況進行明確規定,如果涉及到存在違約的情況,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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