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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合同無效的級別管轄

因為合同產生糾紛的,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因為需要認定合同無效的產生糾紛的,更需要向法院請求。那麼在認定合同無效的糾紛中級別管轄應該怎麼確定呢?今天本站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閲讀了解。

認定合同無效的級別管轄

一、認定合同無效的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該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須使之符合:

(1)管轄地與雙方簽訂的合同有一定的聯繫,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選擇某一地人民法院;

(2)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該管轄條款就不發生效力,確定管轄法院最終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及其他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知道,對於認定合同無效的糾紛。如果級別管轄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約定確定。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應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認定合同無效的管轄理由

因為對於管轄,法院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着一定得爭議,對無效合同糾紛一般亦應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確定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分析以上法條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只要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蓋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生效則還須具備“依法成立”這一條件。可見,合同成立是對合同事實的評價,而合同生效則是對合同價值的評價,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無效合同屬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一法律規定,是對無效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的價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這種對合同的價值否定只能及於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於合同的有效成立。換句話説,只要符合成立條件,合同即使被確認無效也不能改變其有效成立這一客觀事實。

(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合同”顯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為要確認合同是否有效,需對合同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職責權限,即便是業務庭的審判人員,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審之前確認合同的效力,何況依照法律規定,對管轄權的審查只能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應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因此,只有將該法條中的“合同”解釋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於實踐操作。可見,無效合同糾紛確定地域管轄時亦應適用這一法律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從上面的資料我們可知,在合同中約定級別管轄的時候,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如果超出法律的範圍,約定是沒有效果的。如果無效合同中的約定無效,就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處理。如果還有疑問或者是有異議,可以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