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有哪些
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有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能隨時清結賬目的以外,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在法律沒有確定必須書面合同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二、訂立口頭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1、產生糾紛的舉證
主張方敗訴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舉證困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證人證言,以及約定合同時的錄音、錄像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方在舉證時,首先應該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蒐集是關鍵。
2、實踐中規避風險
親友之間,如果發生經濟往來進行口頭約定時,按照民間的習俗,一般不簽訂書面協議。針對這類口頭協議,
第一是慎重選擇合同相對人,並着重考察其誠實信用狀況,並對其進行資產考察;
二是應該找雙方共同的親戚或是毫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口頭協商;
三是如果發現對方有可能在日後履行合同中發生困難,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
四是合同履行期間,也要及時關注對方的動態,並留下相關證據;
五是對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簽約,以此來規避潛在的道德風險。
如果雙方當事人長期通過口頭協議進行合作,可以在後續履行口頭合同中,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來溝通,這些文件、信函、意見、信息溝通,也都會成為口頭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親友之間口頭約定金額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礙於情面僅進行口頭協議,又缺乏第三人在場,最好能夠妥善保存好銀行提供的各種票據,儘量避免使用現金支付。
3、不宜採用口頭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隨着技術手段的進步,雙方通過電子郵件、QQ聊天約定的合同,也可以視為書面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相比口頭協議,書面形式的合同由於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於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在實踐中,一般具有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限較長等的合同關係,為慎重起見,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法律明確規定,如案例一所涉及的技術合同、保險合同、委託代理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合同。
我們最常見的一般都是書面合同,書面合同的優點是白紙黑字,雙方各執一份比較有保險,而口頭合同的風險就比較大,所以儘可能的不會選擇口頭合同,而法律也對口頭合同不適用的情形也給出了規定,如涉及到不動產類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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