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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需要寫明違約金嗎?

一、合同中需要寫明違約金嗎?

合同中需要寫明違約金嗎?

合同中不需要寫明違約金,沒有違約金條款的,在證明存在損失的情況下,也可要求相應的賠償。具體如下所述: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説,合同沒有違約金,並不代表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仍然需要賠償,只是賠償金額和方式不一樣。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對違約方比較有利,沒有違約方必須舉證自己的損失才能獲得補償。

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僅僅是沒有註明違約金的金額,那麼違約金依舊是存在的,需要根據條款協商確定違約金的金額。

二、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

1、守法的原則

2、自願的原則

3、公平的原則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

(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

(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議 (凡是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願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在當代社會,由於害怕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當中所規定的具體的義務,所以就規定了違約金,但是實際上即使是有違約金條款的話,還是有很多人爽約,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即使合同當中沒有規定這個條款也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