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定金後違約金是否可以約定
一、給付定金後違約金是否可以約定?
可以,按實際情況,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另外,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違約金和定金的區別
就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言,違約金與定金有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主要表現在: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擔保法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後交付的。
5、法律後果不同
依照我國《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為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於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可見,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出現在書面合同當中,但定金和違約金都沒有辦法去固定相關的數值,因為這和合同當中合作的事項有着緊密的聯繫。定金的數額雖然是合作當中的各方人員來確定的,但定金如果已經超過了合同當中標的數額的20%的話,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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