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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既規定了違約金又規定了定金怎麼辦?

合同中只約定定金或者只約定違約金時,當一方違約時,賠償相對簡單,只需要一方賠償即可。當然噹噹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時候,也是可以的,當時如果有一方違約時其賠償方案就較複雜一點。當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根據相應的違約金或定金條款進行賠償。

合同中既規定了違約金又規定了定金怎麼辦?

(一)當事人只約定違約金或定金時

定金是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給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將雙倍的定金返還給付定金的一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對於在合同中能否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這個問題,如果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兩者不能並用,只能選擇其一。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

一般來説,定金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其功能在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如果二者並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並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

綜上所述,合同中是可以約定定金,而作為債務的一種保障,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為確保合同義務的正常履行。但當行為人兩種都進行違約的時候,可以選擇一個來進行賠償,上文都有詳盡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