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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違約如何解除生效合同?

一、一方違約如何解除生效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方違約如何解除生效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根本違約實際上應當把它看作是因為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它有一個兜底性的條款,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兜底條款就表明這個。

1、從違約後果整體考慮,是否使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期待的利益喪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2、從違約事實的情節予以考慮,違約後果是否使對方喪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為一般性的認定標準。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則不能當然認定根本違約,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3、對於不完全履行的情況,要根據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義務中的地位,結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實上能否補救或即使在事實上可以補救但在對方當事人而言是否已喪失商業機會等因素考慮。

二、解除合同後是否要承擔責任

1、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2、是損失實際發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

三、解除合同後損失賠償的範圍限制

合同解除後,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後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必要費用等。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但對於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並且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損失既包括實際發生的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尚未發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信賴利益的損失等。

綜上所述,一方違約如何解除生效合同主要涉及幾個層面,包括具體的違約後果、違約的事實情節,違約對於對方當事人造成的危害,包括直接性和間接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