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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函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是否有效

一、錄用函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是否有效?

錄用函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是否有效

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因此,只有兩種情形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分別為: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可以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

綜上,違約金的約定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而無效,所以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三、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二)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於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儘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四)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五)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六)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錄用函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文書,其實,在錄用函中一般不會涉及違約金的條款,不過是明確的告知員工被錄用的消息而已。員工都尚且還沒有正式得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倒是在錄用函當中就體現出了違約經的條款,這樣的操作本來就不合法,如果員工接到的是這樣的錄用函,就沒有必要去辦理入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