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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不去要交違約金嗎

一、簽訂合同不去要交違約金嗎

簽訂合同不去要交違約金嗎

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去上班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是需要交違約金的,其他情況下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的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什麼是勞動合同違約

1、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約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簽訂合同之後應當儘快去公司上班。簽訂勞務合同之後不去上班對自己的個人影響極為不利。甚至還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比如説是公司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者需要簽署勞動競業合同的,這些違約金的數額往往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