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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約定需要承擔嗎?

一、合同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約定需要承擔嗎?

合同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約定需要承擔嗎?

需要承擔,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終止後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規定,有如下幾種情況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為一些不可抵抗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夠實現,不可抵抗的原因是人力所不能控制的,這樣合同就沒有任何意義。我國的民法典也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來消除合同關係;

2、在合同還沒有到期限的時候,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履行主要的債務或者是行為表明不願意履行主要債務,這種就是毀約行為,毀約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情況。合同解除的條件,要麼就是債務人有過錯,要麼就是拒絕的行為違法,要麼就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的一方對主要債務不及時履行,經過催告以後在合理期限內還是不履行。在合同約定裏面,如果當事人認為履行期限是非常重要,但是債務人卻是在履行期限之後才履行,最後不影響合同的目的達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原則上是不允許立即把合同解除的,而是應該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催告,催促其履行,可以寬限一定的履行時間。如果寬限的時間內還是沒有履行的,債權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4、當事人的一直不履行債務或者因為一些違約的行為而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因為對於某些合同,履行期限是很重要的,如果債務人不按照時間來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針對某些具體的合同規定了的特別法定解除的一些條件的,就按照規定來。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解除及終止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屬於無故的情形,那麼是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而且此責任是會由違約方來進行全部的承擔,因此,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和終止,那麼雙方所協商的違約條款也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