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逾期交貨違約金標準是什麼
一、合同逾期交貨違約金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延期交付貨物的,違約方違約金給付的標準應該按合同約定給付,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逾期交貨能否解除合同
對於解除合同,只要合同各方協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也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在協商不成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需符合特定條件,比如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一方表明不履行自己的主要義務,延遲履行的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等等。那麼,在貨物買賣合同中供貨方逾期交貨,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呢?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是一方支付貨款,一方交付貨物。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不按約定支付貨款或者負有交貨義務的一方不按約定交付貨物就屬於根本違約,守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逾期交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供貨方延遲履行供貨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貨的,相對方即需貨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交貨那麼交貨的一方對另一方就存在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以及貨物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多數情況下都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但是這個違約金的數額該怎麼確定了,這又是新的問題了。結合《合同法》當中的規定,若合同中有約定的話,則按照約定給付違約金。否則的話,可以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來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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