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合同違約1.78W
違約金太高,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調整的標準及範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調整的標準及範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標籤: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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