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損失太高怎麼支付違約金?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損失太高違約金需要結合損失的實際數額才能確定,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
1、賣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兩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但是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房屋買賣合同在雙方自願簽署之後,一般就具有了司法效力,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的內容,若是在交房之後,購買房屋的人發現房屋質量存在的問題比較嚴重,或者是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此時是可以在不支付違約金的前提之下就解除房屋購買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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