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合同違約的法律後果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
(3)除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的歸責原則
1、可以認定中國民法已經規定了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
2、過錯原則對於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捨棄過錯責任原則,意思自治的原則性地位終將難保。本人認為此種主張的理由難以成立,原因如下:
(1)《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就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理而言,《合同法》應優先適用於《民法通則》,既然《合同法》本身並未將有無過錯作為認定違約責任的一般性標準,則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關於意思自治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雙方的約定來解決,而不必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本人同意上述學者關於合同法適用嚴格責任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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