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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中違約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支付違約金

倉儲合同中違約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當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失,而且這種數額超過違約金數額時,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賠償,以補足違約金不足部分。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後,不論其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必須支付的違約金。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或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違約金。根據法律、法規對違約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確規定,法定違約金又可分為兩種。一是固定比率的違約金,即有關法規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動比率的違約金,即有關法律只規定了違約金上下浮動界限的百分比,具體比例由當事人在此範圍內約定。對於倉儲合同,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固定比率的違約金,而沒有規定浮動比率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倉儲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沒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過高會加重違約方的經濟負擔,過低又起不到其應有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髮生衝突時,應當是約定違約金優先適用,但在充分尊重約定的前提下,依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國家對約定違約金進行適度干預也是完全必要的。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4、採取補救措施。

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後,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

綜上所述,倉儲合同中違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形式解決違約金支付以及經濟損害賠償問題,或者採取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等方式方法處理,如果確實無法達成共識的,也可以通過司法機關進行仲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