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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訴訟中質證有哪些技巧

有些人可能還沒有從根本上意識到,其實所有的訴訟活動的中心就是圍繞着證據在審判的,舉證質證這是訴訟活動存在的根本所在。因為合同違約的問題把違約責任人給起訴了的話,原告方提提交的證據,被告方是有權利質證的。所以小編下面給大家介紹的法律常識問題就是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訴訟中質證有哪些技巧?

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訴訟中質證有哪些技巧

一、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訴訟中質證有哪些技巧?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着“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係、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表綜合意見:

(1)原件/複印件;

(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

(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

(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

(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

(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説的證明目的;

(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説的證明目的,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着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後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

(一)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二)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於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

1、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徵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2、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1)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三)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説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

其實質證技巧這是每一個執業律師都應該具備的一個最基本的工作能力了,對於原告方提交的證據,作為被告方的代理人,應該對證據的來源,證據是否存在瑕疵,證據之間是否矛盾,是否具有關聯性等這幾個方面來考證。